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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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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
* 来源 : www.hnxingchuang.com * 作者 : 星创咨询 * 发表时间 : 2015/09/10 * 浏览 : 244

    企业资本化科研项目完成研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该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收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我国相关税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在账务处理上,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通过“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反映。

    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出台的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资本化科研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该无形资产成本应按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归集申报确定。在企业资本化科研项目研发期间,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摊销,企业应在该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并进行摊销的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资本化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研项目研发费用开支范围中无形资产摊销,仅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系统等)所产生的费用摊销,即该无形资产摊销仅限于外购范围;即使企业相关科研项目研发中需利用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研发,也不得将该无形资产摊销纳入这些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归集范围,杜绝重复列支。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允许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仅指企业外购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不包括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资本化科研项目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投入使用的会计年度,在该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额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资本化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核准后,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